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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与李国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李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4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8号。负责人徐春柯,行长。被执行人李国旗,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葛堂村**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与李国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民四初字第0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李国旗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借款本金533574.96元和计算至2015年3月1日的利息2324.39元,2015年3月2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国旗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919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对被告李国旗抵押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62号10层1028号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李国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国旗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62号10层1028号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国旗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62号10层1028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