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凤荣与萝北县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凤荣,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黄凤荣因诉萝北县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行终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凤荣申请再审称,其于1975年在肇兴镇学校参加工作,1980年经考核合格转为民办在编教师,享受国家给予的补助费。1984年经学校同意休产假,期间工资停发。后黄凤荣多次找到学校和萝北县教育局要求恢复工作��均未予安排。2016年8月22日,萝北县教育局对黄凤荣提出的申请作出答复意见,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和赔偿损失。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萝北县教育局对黄凤荣提出的要求给予退休待遇和赔偿损失的申请所作的答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萝北县教育局违法行政导致黄凤荣的合法权益受损,法院应予立案审理。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2016年8月22日萝北县教育局作出《关于黄凤荣同志〈申请书〉请求事项的答复意见》,对黄凤荣曾经提出的经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再次答复不予支持。因此,该答复意见并非是对信访事项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对黄凤荣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黄凤荣对该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复函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对黄凤荣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黄凤荣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黄凤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凤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畅春松审判员 李秀华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