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强与雷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雷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798号原告:李强,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雷丽琴,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李强与被告雷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成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例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