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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马涛与李昌信、贾崇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李昌信,贾崇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1604号原告:马涛,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李昌信,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贾崇立,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涛诉被告李昌信、贾崇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靳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原告马涛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025元,逾期不补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马涛于当日进行了签收,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2017年5月4日,本院根据原告马涛预留的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再次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于2017年5月9日退回。原告马涛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靳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宸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