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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铁桥、陈庆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铁桥,陈庆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铁桥,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陈庆森,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铁桥与被执行人陈庆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铁桥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庆森履行支付货款9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庆森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庆森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查找不到其本人的下落。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铁桥提供的被执行人陈庆森在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处有预期收益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被执行人陈庆森在其处的预期收益人民币12万元,但因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至今并未执行到案款,所以预期收益目前无法实现。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直至清偿完毕本案债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振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