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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贵州宏鑫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宏鑫顺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432号原告:贵州宏鑫顺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鼠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庄建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启正,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超,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合江县大桥镇政府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赵泽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宏鑫顺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合江县牛脑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宏鑫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州宏鑫顺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宏鑫顺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八十二元,减半收取四千九百四十一元,由原告贵州宏鑫顺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 颂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丽(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