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扬、宋宏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扬,宋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王扬,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宋宏昌,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扬与被执行人宋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9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刁振华代理审判员 王 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其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