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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希与被告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915号原告:陈希,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告: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5234341X1。法定代表人:韩家富,董事长。原告陈希与被告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27日向原告陈希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5月17日9时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2017年5月17日,原告陈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希负担。审判员  尹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