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俐杰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磊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俐杰纺织有限公司,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磊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俐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下朗英一村福善里新村七巷4号(自编5楼101号)。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黄爱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钜庭路1398号第2幢2车间。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周宽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磊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南渡村125号15幢110室。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都。 关于佛山市俐杰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磊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俐杰纺织有限公司偿还53178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上海磊繁服饰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俐杰纺织有限公司偿还850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6270元。因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磊繁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俐杰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另,本院经向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无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发出的执行情况告知书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恢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陈文戈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毛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