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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洪国、王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国,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51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国,男,1955年出生,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王成,男,1981年出生,住所地盐山县。张洪国申请王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洪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山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景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玉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