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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定州市宏图养殖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飞,定州市宏图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1908号 原告许鹏飞,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女,汉族,住址陕西省蒲城县,系许鹏飞的配偶。 被告定州市宏图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 上列原告诉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鹏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文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