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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389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无锡皇冠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无锡皇冠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4民初238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玲,江苏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皇冠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北路6号百仕达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殷浩。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无锡皇冠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丽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皇冠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皇冠公司: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桃花朵朵开》等15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名单详见附录);2、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收录了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共367首MTV音乐电视作品。2012年3月6日,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据上述合同,滚石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其自己的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向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等;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与皇冠公司进行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缴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音集协信托管理的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音集协委托公证机关对皇冠公司营业性放映涉案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皇冠公司故意侵权事实清楚,请求法院公正裁判。被告皇冠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为证明其主张,音集协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用于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2、(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661号公证书、(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662号公证书、(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663号公证书、(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443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891号公证书,用于证明滚石公司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授权给音集协,音集协原告主体资格适格;3、皇冠公司的工商资料,用于证明皇冠公司的基本信息;4、(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3771号公证书,用于证明皇冠公司存在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5、《委托代理合同》,用于证明音集协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皇冠公司对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对音集协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将综合全案案情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为证明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音集协提供了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的光盘套装,在上述专辑的内页文本上载明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该专辑外包装盒上有新出音进字(2013)534号、国权音字01-2013-0484号字样。专辑内的光盘内圈均有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来源识别码(SID码)。涉案作品包括在上述专辑中。2014年11月25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89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3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音字(2013)534号《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载明,中国唱片总公司为进口单位,滚石公司为原出品公司,发行载体为DVD,节目名称及批准文号分别为:《流行歌曲经典》,新出音进字(2013)534号。删除《别让我哭》等33首歌曲,授权期限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2015年8月5日,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66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资料显示,2012年3月6日,音集协作为甲方,与乙方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合同中约定的“音像节目”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015年8月5日,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66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资料显示,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2015年8月5日,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66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资料显示,滚石公司授权滚石(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北京公司)代为向音集协申报音像节目登记表,音像节目登记表加盖滚石北京公司合同专用章即为有效,与滚石公司申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授权至委托事项完成之前持续有效。2015年8月26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44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音集协音像节目登记表中,涉案作品的权益人为滚石公司。2016年11月25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377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宪所)受音集协委托,指派其工作人员陈怀宝向该处提出申请,申请对江苏地区部分娱乐场所涉嫌侵权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6年11月9日19点21分许,该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人员任某陈怀宝,共同来到无锡市××××路上的“皇冠娱乐”KTV(百仕达大厦5楼,位于无锡新天地东亚国际风情街旁)。应陈怀宝的要求,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街区门头××外观、门牌××指示牌、大楼门口、大楼门前电线杆、禁停标识牌进行拍照。公证员用自己的手机定位并截图。进入大厦后,公证员又对大厦一楼前台、楼层指南、电梯内广告进行拍照。随后,公证员、公证人员及陈怀宝进入“508”号包厢。应陈怀宝的要求,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包间的标识牌进行拍照。陈怀宝在包间内的点歌系统查找相关歌曲。开始摄像前,陈怀宝在公证人员的面前,对用于本次取证使用的索尼牌数码摄像机的存储卡进行格式化操作。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该存储卡内无内容。陈怀宝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相关歌曲,并对所点播的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不间断摄像。点播歌曲播放结束后,陈怀宝关闭摄像机,并将摄录有上述视频内容的存储卡交给公证员保管。随后,陈怀宝将付款时取得的POS单交由公证员保管,公证人员将存储卡中的视频文件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后,将存储卡归还给陈怀宝。兹证明上述行为及过程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相符。附件1系公证人员现场所拍照片的打印件;附件2系公证人员根据现场点播的歌曲整理所得的歌曲清单;附件3所附光盘系现场摄像数据转刻录所得光盘,光盘内容与现场摄像数据一致;附件4系现场取得的单据的复印件,原件交给申请人留存。附件4显示,POS单的开具单位为皇冠公司,消费金额为720元。诉讼中,音集协确认被控侵权MTV作品的画面与涉案MTV作品的画面一致。另查明:音集协为经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活动地域为全国,业务主管单位为新闻出版总署,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皇冠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8日,经营范围包括卡拉OK演唱(KTV)等。本院认为:首先,依据《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661、662、663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891号公证书及(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443号公证的内容,音集协享有信托管理涉案MTV作品放映权的权利,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次,(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3770号公证书由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依法出具,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该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应予以认定。依据该公证书所附光盘,皇冠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了涉案作品。该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第三,对于赔偿数额,音集协在本案中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数量、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皇冠公司的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皇冠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桃花朵朵开》等15部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从曲库中予以删除;二、无锡皇冠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60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5元,无锡皇冠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0元(该款已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预交,无锡皇冠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纯怡涉案MTV作品清单(共15部)《桃花朵朵开》、《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约定》、《爱的进行式》《梦醒时分》、《情关》、《一生守候》、《这样爱你对不对》、《不要随便说ByeBye》、《OK》、《爱的初体验》、《爱我别走》、《分手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