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黄建忠、黄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黄建忠,黄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亮,行长。被执行人黄建忠。被执行人黄小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黄建忠、黄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建忠、黄小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建忠、黄小芳的银行存款41639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