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边超、广元市金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超,广元市金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边超,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8日,住四川省旺苍。被执行人:广元市金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林登满,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3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边超与广元市金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冷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