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何建平与韦永挺、田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平,韦永挺,田刚,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805号原告:何建平,男,1982年12月7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明佳,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韦永挺,男,1981年7月2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田刚,男,1977年3月13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大道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215280652X。法定代表人:陈秋林,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焰,该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住所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南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675401697R。代表人:鲜锦文,未到庭。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交通警察大队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2154505868。负责人:王萍,经理,未到庭。原告何建平诉被告韦永挺、田刚、黔西南州兴兴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建平于2017年5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平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何建平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云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