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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东樽贸易有限公司、杜文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东樽贸易有限公司,杜文影,周伟,顾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1号。负责人陆岷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东上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杜文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文影,女,197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周伟,男,197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顾银芳,女,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樽贸易有限公司、杜文影、周伟、顾银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连云港东樽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借款本金731149.71及罚息、复利。杜文影、周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结清贷款本息,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胡必波审判员 王永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