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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7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黄加成、郑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黄加成,郑春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7590号原告: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欧学文、刘珍,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加成,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平阳县。被告:郑春清,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诉被告黄加成、郑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之瑞于201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之瑞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之瑞负担。审判长  赖丽恂审判员  崔 玉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