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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高毓雄、温吉英等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毓雄,温吉英,梁某,高某1,高某2,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4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毓雄,男,汉族,1959年9月14日生,平遥县村民,系被继承人高宁毅父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吉英,女,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系被继承人高宁毅母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某,女,1988年3月9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系被继承人高宁毅妻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1,男,2009年9月5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糸被继承人高宁毅之子。法定代理人:梁某,女,系高某1之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2,女,2013年10月14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系被继承人高宁毅之女。法定代理人:梁某,女,系高某2之母。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帅,男,山西祁明律事务所律师。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魏英杰,男,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号园梅源商贸中心**层。法定代表人:徐刚,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高毓雄、温吉英、梁某、高某1、高某2因与被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商终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毓雄、温吉英、梁某、高某1、高某2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李晓轩审判员  宋 霞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殷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