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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兴华、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华,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兴华,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合六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80245238-3。法定代表人:陈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兴华与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0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