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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金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施德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施德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166号原告:上海金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男。被告:施德琴,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上海金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德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