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义发与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义发,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780号原告:苏义发,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2#综合楼底层东3号。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苏义发与被告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苏义发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苏义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义发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义发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