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杨娟奕等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杨娟奕,中融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宣化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娟奕,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审被告:中融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B1326。法定代表人:贾玉清,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沙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冀文丽,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宣化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宣化区府城北街5号。法定代表人:冀文平,执行董事。上诉人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娟奕,原审被告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宣化电气有限公司、中融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4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以服从一审判决,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国才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杜彦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