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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彭战勇与被执行人赵大帅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战勇,赵大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995号申请执行人:彭战勇,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行唐县南桥镇南龙岗村韩乐路。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军,大同市城区新建北路法律事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赵大帅,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工农路格兰云天。本院在执行彭战勇与被执行人赵大帅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大帅履行归还借款共9583元,案��受理费2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9883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大帅名下的存款98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