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湖州创宇家纺有限公司、邱雨根与张三松、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创宇家纺有限公司,邱雨根,张三松,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272号原告:湖州创宇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米世村。法定代表人:高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邱雨根,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华,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三松,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维,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兴君临国际广场A合180121号。负责人:刘跃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磊,该公司员工。原告湖州创宇家纺有限公司、邱雨根诉被告张三松、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湖州创宇家纺有限公司、邱雨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创宇家纺有限公司、邱雨根撤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湖州创宇家纺有限公司、邱雨根负担。审判员  周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