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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勇与赵建军、寇卫东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赵建军,寇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448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勇,男,1964年7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2010年3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2月4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建军,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2001年4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1月14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9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2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7月2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1月29日被释放;2015年7月2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寇卫东,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2012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2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7月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建军、寇卫东、张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晋0106刑初1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证据材料,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7月26日下午15时30时分许,被告人赵建军伙同被告人寇卫东、张勇至太原市半坡西街与府东街交叉口时,盗窃被害人赵某轿车内后座上的紫云香烟六盒。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016年7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赵建军伙同被告人寇卫东、张勇至太原市半坡西街舌尖上的餐厅内,盗窃被害人杜某身旁桌子上白色中兴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1元。破案后,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6年7月26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建军伙同被告人寇卫东、张勇至太原市水西门街王梅英面皮店门口,盗窃被害人牛某黑色载重王电动车一辆,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11元。破案后,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赵某陈述:2016年7月26日下午14点30分许,其将驾驶的×××轿车停放在房管局楼下,副驾驶座的窗户打开,其坐在车上睡着了。16点30分左右,赵某醒来后发现放在车后座的六盒紫云香烟被盗。2、被害人牛某陈述:2016年7月26日16点左右,其将电动车停放在水西门王梅英面皮店门口,将东西搬到店内,其正在和店内服务员说话时,发现放在门口的电动车被人偷走。其追出去,但没有抓住偷电动车的人,就向派出所报案。3、被害人杜某陈述:2016年7月26日15点左右,其在半坡西街舌尖上的餐厅里沙发上睡觉,其白色中兴手机就放在跟前的桌子上。17点左右,其醒来后发现手机被盗。4、被告人赵建军供述:2016年7月26日15点左右,其和寇卫东、张勇从寇卫东家中出来,约定到外面转一转,意思就是偷东西。三人乘坐10路公交车,至府东街金融大厦下车。三人一路同行至半坡西街与府东街交叉口,看到一辆轿车车窗开着,司机在副驾驶位睡着了。寇卫东、张勇放风,其盗窃了该车后座上的六盒紫云香烟。三人继续往前走,行至半坡街上一个饭店时,寇卫东、张勇在外面放风,其进入店内盗窃一部白色中兴手机交给张勇。三人行至水西门天瑞商务酒店旁边一个面皮店时,看到一辆黑色、载重大的电动车停在店门口,没锁,寇卫东与张勇在路边放风,其盗窃了该电动车离开现场,开车到新建路与府东街交叉口时被人抓住,带回派出所。5、被告人寇卫东供述:2016年7月26日15点左右,其和赵建军、张勇从其家中出来,约定到外面转一转,意思就是偷东西,三人乘坐10路公交车,至府东街金融大厦下车。三人行至半坡西街与府东街交叉口时,发现一辆轿车门窗都开着,司机在副驾驶位睡觉,后座上放着半条紫云香烟(六盒),其与张勇把风,赵建军盗窃了车上的半条紫云烟。三人继续走到半坡街上的一个小饭店时,张勇和其在饭店外面把风,赵建军进入饭店内盗窃了一部手机,把手机卡取出来,手机给了张勇。三人行至水西门天瑞商务酒店旁边一家面皮店时,赵建军发现店门口停着一辆黑色踏板电动车,没有锁,车上插着钥匙,就给其和张勇使眼色,其和张勇在旁边放风,赵建军骑着电动车就跑了。有人去追赵建军,其与张勇准备离开时被警察抓获带回派出所。6、被告人张勇以往曾供述:2016年7月26日,其和赵建军、寇卫东从寇卫东家中出来乘坐公交车至府东街金融大厦下车。三人行至半坡西街与府东街交叉口时,赵建军看到一辆深色轿车停在路边,门窗全开的,司机睡着了,后座放着六盒紫云香烟,其和寇卫东把风,赵建军盗窃了车上的六盒香烟,给了寇卫东和其一人一盒。三人继续走至半坡街上一个小饭店时,寇卫东和其在店外放风,赵建军进入店内盗窃了一部白色中兴手机,其没有手机,赵建军就把手机给了其。三人行至水西门天瑞商务酒店旁边的一家面皮店时,赵建军看到门口停着一辆没有上锁的黑色电动车,给寇卫东和其使眼色,由二人放风,赵建军骑上电动车就跑了。有人去追赵建军。其与寇卫东准备离开时被警察抓获。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7月26日16时30许,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庙前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太原市水西门街天瑞商务酒店附近时,将涉嫌盗窃的赵建军、寇卫东、张勇抓获归案。8、被告人赵建军、寇卫东、张勇的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9、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在案查扣赃物白色中兴手机一部、黑色大型载重电动车一辆已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10、价格鉴证结论意见书、电动车发票:被盗中兴手机价值人民币101元,被盗黑色载重王电动车价值1511元。11、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因价格鉴定标的灭失,被盗六盒紫云香烟价值无法鉴定。12、前科材料、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赵建军2001年4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1月14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9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2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7月2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1月29日被释放;2015年7月2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寇卫东2012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2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7月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被告人张勇2010年3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2月4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3、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庙前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监控视频及截图:侦查阶段,民警到案发地调取被告人赵建军、寇卫东、张勇作案视频,在盛唐大厦安保监控室查找到2016年7月26日下午半坡西街与府东街交叉口的视频,显示当天15时32分一辆灰色轿车停放在半坡西街与府东街交叉口的盛唐大厦停车场内,32分54秒,被告人赵建军出现的视频范围内,但因监控角度问题,无法看到赵建军从车内盗窃香烟的过程,其它案发地未找到摄像设备,故无法调取视频资料。14、被告人赵建军、寇卫东、张勇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的照片。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建军伙同被告人寇卫东、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建军、张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决:1、被告人赵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被告人寇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3、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4、继续追缴赃物紫云香烟六盒,发还被害人赵某。上诉人张勇的上诉意见是:其未与寇卫东、赵建军商量盗窃,也不知赵建军给其的手机是偷来的,其对赵建军盗窃财物不知情,也未给赵建军放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较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张勇伙同原审被告人赵建军、寇卫东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赵建军、寇卫东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张勇上诉所提其不知赵建军、寇卫东盗窃他人财物,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较重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中,原审被告人赵建军、寇卫东均对与张勇共同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称”到外面转一转,意思就是偷东西”,上诉人张勇归案后亦曾明确供认赵建军直接实施盗窃行为,其与寇卫东放风掩护,因其没有手机,赵建军还将盗窃的手机给了其。结合原审各被告人的供述及查扣赃物、监控视频、抓获经过等在案各项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张勇对与赵建军、寇卫东外出实施盗窃犯罪在犯意联络上心照不宣,在行为上分工负责,共同配合完成了三次盗窃活动。张勇的上诉意见与证据证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力审判员 张永明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小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