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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保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63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保庆,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保庆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胜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保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周保庆在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金色华府门口,将被害人向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五菱牌面包车(物品价值人民币9,000元)盗走。现该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6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周保庆在武汉市江岸区育才路鑫谨训驾校附近,将被害何某1东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鄂A×××××5的五菱牌面包车(物品价值人民币28,000元)盗走。2016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保庆在武汉市江岸区堤角前街附近,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五菱牌面包车(物品价值人民币21,639元)盗走。现该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周保庆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保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害人向某、何某1、王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犯罪现场照片、部份被盗车辆照片;被告人周保庆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保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保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保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灵审 判 员 年 凯人民陪审员 朱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祝先豪速 录 员 袁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