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风星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张风星,刘德运,马占勇,张月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935号申请人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8号18层1803号,组织机构代码:59764838-6。法定代表人杨海虹。委托代理人陈扬军、管朝南,系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风星,女,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刘德运,男,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马占勇,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张月娟,女,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风星、刘德运、马占勇、张月娟的银行存款158252.6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风星、刘德运、马占勇、张月娟的银行存款158252.6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瑞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