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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程国兴与马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兴,马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230号原告:程国兴,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临江林业局大西林场工人,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超(原告女儿),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河西区。被告:马国强,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原告程国兴与被告马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国兴负担。审 判 长  刘文澄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人民陪审员  任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曾霞本裁判文书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