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765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47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协助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以上合计50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房屋的产权产籍办理到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名下;二、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二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