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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占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372号原告周占武、汪浩浩与被告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2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