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占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372号原告周占武、汪浩浩与被告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2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