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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易建平、张艳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建平,张艳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易建平,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艳娥,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建平与被执行人张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易建平与被执行人张艳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易建平认为诉讼目的已达到,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82执45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希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