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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彭罗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彭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438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被执行人彭罗。本院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申请执行彭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彭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彭罗的房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7)川0132执43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