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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许福银与刘松林、广饶县五福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福银,刘松林,广饶县五福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926号原告:许福银,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广饶县。系原告之子。被告:刘松林,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广饶县五福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杨庙村。法定代表人:刘松林,该公司经理。原告许福银诉被告刘松林、广饶县五福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许福银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福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许福银负担。审判员  韩丰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银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