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德阳市华安标准件有限公司与德阳市辉勇机械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华安标准件有限公司,德阳市辉勇机械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华安标准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市辉勇机械公司本院在执行德阳市华安标准件有限公司与德阳市辉勇机械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46000.00,截止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460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2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