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京利与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利,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1388号原告(反诉被告):张京利,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威,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Ⅱ-5地块(芳草四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陈汉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村,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张京利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京利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对本案事实、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晓凌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