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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献枝、潘发峰等与赵占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枝,潘发峰,刘天荣,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赵占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46号原告:李献枝(死者潘远发之妻),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潘发峰(死者潘远发之父),193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刘天荣(死者潘远发之母),194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潘某甲(死者潘远发之女),200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法定代理人:李献芝,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潘某乙(死者潘远发之女),200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献芝,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潘某丙(死者潘远发之子),200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献芝,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东,男,商城县李集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占清,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习顺,男,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献芝、原告潘发锋、原告刘天荣、原告潘诗雨、原告潘诗梦、原告潘鑫宇与被告赵占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献芝、原告潘发锋、原告刘天荣、原告潘诗雨、原告潘诗梦、原告潘鑫宇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献芝、原告潘发锋、原告刘天荣、原告潘某甲、原告潘某乙、原告潘某丙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献芝、原告潘发锋、原告刘天荣、原告潘某甲、原告潘某乙、原告潘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8元,由原告李献芝承担。审判长  黄文献审判员  张时品审判员  陈 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才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