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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平、李景芸诉被告刘凤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李景芸,刘凤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926号原告王建平,现住承德市。原告李景芸,现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王建平,现住承德市。被告刘凤彦,现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赵秀松,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建平、李景芸诉被告刘凤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凤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李景芸撤回对被告刘凤彦的起诉。免除原告案件受理费4137.50元。审判员  李金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