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董晓强与李新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强,李新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187号原告:董晓强,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李新影,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原告董晓强与被告李新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董晓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晓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晓强负担。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