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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董晓强与李新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强,李新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187号原告:董晓强,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李新影,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原告董晓强与被告李新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董晓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晓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晓强负担。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