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太原民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娅茹、康建国、李霞、柳探保、陈小红、柳羽、山西自然藤服饰有限公司、山西创世天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民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柳娅茹,康建国,李霞,柳探保,陈小红,柳羽,山西自然藤服饰有限公司,山西创世天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太原民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太原市。法定代表人:王力,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娅茹,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被执行人康建国,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被执行人李霞,女,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柳探保,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被执行人陈小红,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被执行人柳羽,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被执行人山西自然藤服饰有限公司,住太原市迎泽区。法定代表人:柳娅茹。被执行人山西创世天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法定代表人:康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9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娅茹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太原民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14197.19元以及自2016年6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届满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执行人康建国、李霞、柳探保、陈小红、柳羽、山西自然藤服饰有限公司、山西创世天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7年2月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985元、案件执行费31811.8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本院(2016)晋0109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娅茹、康建国、李霞、柳探保、陈小红、柳羽、山西自然藤服饰有限公司、山西创世天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柳娅茹、康建国、李霞、柳探保、陈小红、柳羽、山西自然藤服饰有限公司、山西创世天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长青陪审员 康小屏陪审员 杜学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