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丽华、陈祯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华,陈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林丽华,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祯荣,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林丽华与被执行人陈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祯荣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林丽华借款13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祯荣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祯荣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