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52XX与杨锦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65年6月6日生,个体户,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赵义成,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锦海,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生,个体户,住淮安市淮安区。XX与杨锦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中民初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锦海应给付XX22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29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杨锦海的银行帐户上扣划了88402.82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XX的权利人胡学同(本院另一执行案件)。另,本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杨锦海在国宝空调(中国)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357.8816万元,因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本院暂无法提取。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杨锦海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以(2015)淮中执字第4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7年3月10日,国宝空调(中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杨锦海在国宝空调(中国)有限公司分得的破产债权691043.34元,本院提取此款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XX的权利人胡学同。2017年3月28日,XX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XX申请撤回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215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淮清执行员 郭以军执行员 董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仲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