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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新村路1号。法定代表人:宗作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3423645P。法定代表人:刘凤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与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被执行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自2014年至今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涉案执行案件76件,所有财产均被查封,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山东冶金机械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3867603.57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