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曾媛媛与李长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媛媛,李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58号申请人:曾媛媛,女,200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曾庆义,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李长波,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申请人曾媛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0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长波驾驶的、登记在黄玉军名下的×号重型自卸货车,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10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长波驾驶的、登记在黄玉军名下的×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曾媛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姝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