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贺买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贺买生,刘引娥,贺继霞,贺春利,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8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柳兴街9号。负责人:杨振平,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平,系该行员工。被告:贺买生,男,195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引娥,女,195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继霞,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贺春利,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145号北楼三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贺继霞,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被告贺买生、刘引娥、贺继霞、贺春利、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