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庆忠与陈爱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忠,陈爱珍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239号原告:孙庆忠,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陈爱珍,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孙庆忠与被告陈爱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孙庆忠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孙庆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增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胜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