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周正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周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057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路1141号。法定代表人沈黎明,局长。被执行人周正生,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慈行七决字第44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7)浙0282行审174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6)慈行七决字第4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正生应缴纳罚款350元,尚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行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建议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6)慈行七决字第442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 勤执行员 周 继 元执行员 徐 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戚海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