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永珍与王秀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珍,王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336号原告:李永珍,女,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景州,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明,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永珍诉被告王秀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5)科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王秀明不服本判决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内22民终1152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因遗漏必须参加一审程序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此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重新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永珍以与被告王秀明自愿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秀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珍撤回对被告王秀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李永珍负担。审 判 长  包秀梅审 判 员  王红影代理审判员  包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梦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