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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1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金翠与被执行人于申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翠,于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金翠,女,1982年5月24日生,汉族,系烟台开发区晶英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小区。被执行人:于申涛,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金翠与被执行人于申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收到通知书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6904.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分别于2016年8月19日、10月24日、12月14日以及2017年1月16日、3月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于申涛的银行存款情况、证券开户情况、车辆所有情况以及工商信息还有互联网银行开户情况并赴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6)鲁0691执113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于申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又于2017年3月赴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父母,其父母不愿向本院透露被执行人的行踪。因被执行人父母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向其父母留置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传唤于申涛于2017年3月10日上午到庭执行,但至今被执行人一直未到法院,亦未履行义务。2017年5月22日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冻结于申涛的支付宝账号,因余额不足,其所有支付宝账号仅冻结2元,本院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简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刘 凯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