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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卢忠彬与杨宜林、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忠彬,杨宜林,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560号申请执行人卢忠彬,男,1981年10月12日生,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杨宜林,男,1965年6月10日生,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李渔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宜林。申请执行人卢忠彬与被执行人杨宜林、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15日受理后,由朱无号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2017)苏0682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两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欠款250万元。本院认为: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之一为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案中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尚未到期,本案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