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与莆田市和信鞋业有限公司、黄光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莆田市和信鞋业有限公司,黄光昌,陈玉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6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133号。主要负责人:沈国忠,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男,该行职员。被告:莆田市和信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高林街1388号。法定代表人:黄光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光昌,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玉鸳,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与被告莆田市和信鞋业有限公司、黄光昌、陈玉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柯文林人民陪审员 林双喜人民陪审员 陈向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雅芳 来自